各有關單位(個人):
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經鄭州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條件作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鄭州市級住房公積金(不含省直、行業系統分支管理機構)現行的“職工連續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申請條件,調整為“職工連續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其它申請條件仍按《鄭州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實行。2014年7月1日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受理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