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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鄭政〔2011〕85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條例》)和鄭政〔2011〕31號《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原則
(一)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市級以上跨區大型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轄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區級財政投資的基礎設施公益項目、舊城區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達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三)鄭州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指導。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項目單位向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征收申請,并提交發改、規劃(附規劃紅線圖)、國土資源等部門出具相關意見。
(二)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核,認為符合《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可以實施征收的,報本級政府同意后,根據征收規劃紅線圖開展調查摸底登記,由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匡算征收補償總費用。
(三)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征收補償方案擬定、安置房源落實、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等工作。
(四)依據《征收補償條例》和《暫行辦法》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時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同時房屋征收部門就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事項,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五)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達不成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本級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向本級政府提出建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指導
(一)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當年征收計劃報市房屋征收部門進行備案。各區擬實施征收的建設項目必須列入征收計劃后方可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定的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及經征收意見修改后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
各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補償決定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在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前,應將足額的征收補償費用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門征收補償資金專戶,專款用于征收補償。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將依法選定評估機構的結果,整體、分戶評估報告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于出具之日起7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三)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必須委托有拆除施工資質的拆除單位實施房屋拆除,房屋征收部門自簽訂拆除委托協議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及拆除施工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各區要切實做好征收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工作。
四、各縣(市)、上街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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